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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观点:股东请求分配公司盈利符合法定条件的,应予支持

来源:法务网    时间:2023-04-15


(相关资料图)

基本案情

吕某兴是A公司的股东。2012年1月12日,A公司召开第*次股东大会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。A公司承认根据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,吕某兴应分得红利2,235,462元,已领取1,735,462元,尚有500,000元未领取。因A公司不同意给付剩余500,000元利润款,吕某兴诉至法院,请求A公司给付欠款本金500,000元。

裁判情况

一审法院认为,股东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,应享有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。吕某兴系A公司股东。A公司2012年1月12日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载明了2011年度股金分配方案,吕某兴应分红利2,235,462元,现仍有500,000元尚未领取。A公司辩称吕某兴承认其股权转让款系其占用B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及其曾承诺放弃涉案的500,000元分红款,但并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,其抗辩未被采纳。因股东大会对于2011年利润分配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分配方案,双方对吕某兴尚有500,000元分红款未予领取的数额亦无争议,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相关规定,并且也已按照相关决议内容进行了分红,故亦应根据分配方案给付吕某兴相应分红款。故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某兴支付分红款500,000元。A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典型意义

股权作为股东的特殊资产,股东有权对该特殊资产享有资产收益。股东诉讼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应符合三个条件:1.原告是公司股东,被告是公司;2.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;3.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批准。本案中,吕某兴为A公司股东,依法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。A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。现该决议未被依法撤销,其作出的股东分红方案有效。

文章来源: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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